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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改判緩刑

【案情】
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諞集團後詐團成員以投資為由,造成多名被害人誤信話術,便依照指示轉帳到第三人的戶頭,後詐團成員再將款項轉至被告帳戶
案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等
經本所律師協助,成功說服法官撤銷原判決之刑,並給予被告緩刑
律師策略
1.協助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2.整理有利證據並說服法官為緩刑判決
案件結果
案經臺南地方法院採認律師上開主張,而為被告「緩刑」判決。聯繫本所
有提供銀行帳戶而被列為詐團幫助犯的情形嗎?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被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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