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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告訴人是同事,告訴人有智能障礙的情況 被指控某天在上班時間,利用告訴人的身心狀況有問題,乘機性交、猥褻 被告在做這些行為時並沒有違法告訴人的意願
當事人在疫情期間和告訴人等,總共3人一起合夥做口罩生意 除了3人約定好要做的款式之外,當事人還想生產另一款口罩 但當時台灣的廠商布料都缺貨,所以當事人拿一部份資金向國外的廠商訂貨
當事人某天點了一位小姐到他家,一起享用毒品咖啡包一邊聊天 該小姐喝了咖啡包不久後就睡著了,當事人便趁她昏睡的時候對她上下其手 清醒後竟指控當事人對其乘機性交,遭該小姐的經紀公司報警處理
被告與告訴人因感情糾紛,某日凌晨相約在路邊談判 當下情緒激動,兩人發生了一些輕微的肢體及語言衝突 告訴人心生不滿,憤而向被告提起公然侮辱、恐嚇等告訴
當事人於社群網站中的演唱會門票交易社團,以暱稱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 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有真的門票 導致數名買家誤信向當事人購買
被告與告訴人原本是情侶關係,分手後發生糾紛 告訴人指稱,被告在電話中恐嚇告訴人支付賠償金 因此,被告遭告訴人提告恐嚇取財罪
當事人於二手拍賣平台上架自己的耳機,吸引告訴人看到後下單 告訴人收到商品後,發現右耳故障、沒附原廠購買證明及原廠充電線,僅有副廠充電線
被告為原告的前男友 二人分手後,被告多次透過臉書、Line等聯絡原告,內容多是被告想和原告聯絡、表達愛意等,並假借還物品的名義接近原告出入的場所 後原告因為被告傳送的訊息感到心生畏懼,因而對被告提起告訴,指控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強制罪、恐嚇危安罪等
被告某日騎機車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行人受傷 被告在協助行人移到路旁後便離開現場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被控為肇事逃逸罪
當事人某日搭乘電梯,因電梯內人潮眾多,彼此間的距離都很靠近 因此,當事人在電梯裡檢查包包時,並不知道自己的手肘碰到告訴人胸部 告訴人先在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經公司內部認定不成立性騷擾案件,轉而向法院提告提告性騷擾
當事人在網路認識一名未成年男子並交往 後與對方多次合意性交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遭訴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
被告某日駕車行駛於某路段,告訴人主張,因被告未注意到車子與路上行人間的距離,導致告訴人在走路上,右側手肘遭被告的車子後照鏡撞擊 被告後遭告訴人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等,主張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且當下並未停留在現場就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