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勝訴

【案情】
當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並有一未成年子女後雙方離婚,約定由當事人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且相對人須每月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
然而,相對人給付一個月的扶養費後便消失
當事人除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外,還有父母須扶養
長期下來,當事人一人負擔之扶養費用甚鉅
因而向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子女之扶養費
律師策略
1.整理有利證據並駁斥相對人之主張2.提出證據並說服法院
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採認律師上開主張,而為原告「勝訴」判決,相對人應給付扶養費。聯繫本所
有前妻或前夫不願按時給付子女扶養費的情形嗎?給付扶養費、爭取探視權、爭取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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