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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

與異性交友 不知其已有家庭 遭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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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當事人於日常生活中偶遇一名男子,雙方起初僅是普通朋友,偶有互動、聊天,並未深入探詢對方家庭狀況,亦不清楚對方已婚身分。
某日,當事人因心情低落,該男子遂邀約其前往所指定之旅館「聊天」。當事人不疑有他而赴約,惟全程並無任何親密接觸或逾矩行為,當事人旋即離去。豈料,事後該男子之配偶竟出面主張「捉姦」,指稱當事人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100萬元。
 

💡律師策略


一、釐清當事人主觀認知,強調無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
當事人是否知悉該男子為有配偶之人為此一關鍵前提。律師主張若當事人從一開始就不知對方已婚,即難認為其有侵害他人配偶身分法益的意思,就不應令當事人擔負侵害配偶權的責任。
二、質疑原告證據之證明力
原告雖提出當事人與其配偶有逾矩行為之證據,然而均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情該男子的婚姻狀況,更沒有何性行為或情感交往之具體事證。
三、善用訴訟上和解機制,兼顧當事人最佳利益
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時間、名譽及未來風險,與對造協商調解。最終,在兼顧當事人程序利益與名譽保障之前提下,促成雙方以低於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成立和解,並拋棄其他的請求,使紛爭一次且徹底解決。
 

🎉案件結果


經律師與對造協商,最終「和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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