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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內性侵案件更審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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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當事人與女童母親結婚後,一家三口與其他親戚同居。案發時女童為未滿14歲之孩童。檢方指控,當事人於居所與女童獨處時,以威脅生存之話語、持有女童被拍攝裸照等威脅,使女童心生畏懼,進而對女童為口交數次、強行撫摸胸部及陰部數次,並拍攝女童洗澡或裸身畫面。嗣經女童親友發現女童手機內有當事人裸露生殖器之影像等訊息紀錄而報警。
當事人於一審、二審均遭認定有罪,為維護自身權益,委任睿勝團隊律師擔任第三審辯護,強制猥褻部分成功發回二審審理。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仔細比對女童歷次陳述、相關證人證詞及客觀證據後,發現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基礎明顯薄弱,遂以上訴理由狀主張下列辯護要點:
一、被害人單一指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律師主張,性侵害案件多發生於隱密場合,被害人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依據,須有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原判決僅憑女童單一指述,即認定當事人有罪,違反證據法則。
二、女童歷次陳述前後矛盾,且於審理時已翻異前詞
女童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之陳述內容存在歧異。女童於警詢及家防中心訪談時,從未提及當事人有強制猥褻之行為,於偵訊時始為此指述;卻於原審審理作證時,表示先前之陳述不實在,係因受到報警親友之情緒壓力,為應付提問而自行拼湊答案。
三、證人證詞及對話紀錄無法補強犯罪事實
女童與朋友之聊天紀錄中,雖曾提及「想自殺」及某種意義不明之詞彙,然該詞彙所指為何無法確認,亦未具體談論當事人有何猥褻行為。女童親友之證詞,亦僅係轉述女童所述,不得作為補強證據。
四、多次犯行應逐一舉證,不得籠統概括認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就分論併罰之多次犯行應獨立判斷,如何違反女童意願、是否已達完全壓制其性自主權、各次行為之時間、地點、手段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有罪之證據,不得籠統以證明片段行為之證據資料,作為證明各行為之依據。
 

🎉案件結果


最高法院採認本所上訴理由,認定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將強制猥褻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更審法院審理後,當事人強制猥褻部分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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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因具隱密性,被害人指述往往成為關鍵證據,然亦因此容易形成「唯一證據」之危險。本所律師熟悉性侵害案件之證據法則,能細膩比對歷次筆錄、證人證詞及客觀事證,從中發掘補強證據之欠缺與指述之瑕疵,為當事人建構有效之攻防策略。若您或親友遭遇類似指控,歡迎聯繫睿勝聯合法律事務所白丞哲、謝俊傑律師團隊,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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