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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母親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由被告承租該房屋 然現今租約到期後,被告未繼續支付原告任何費用,亦未將房屋交還給原告 且被告之女兒仍繼續住在系爭房屋內,亦未支付原告任何租
當事人在網路上遭詐騙集團詐騙 對方以投資話術,讓當事人多次匯款到被告等人的帳戶 當事人因而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因被告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 之後,詐騙集團透過投資獲利的話術,造成原告誤信其說法,匯款到被告帳戶,然而,虛擬貨幣平台最終卻沒有出金 原告因而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
原告先前與被告間發生多次爭議,包括積欠被告酬勞、毆打被告等等 且原告表示要向被告購買飾品,但之後卻拒絕付錢 因此,二人間達成協議,原告就先前事情賠償被告並和解,原告也同意簽
原告因網路戀愛,誤信對方投資話術,多次匯款到被告戶頭 殊不知,被告先前將自己帳戶、提款卡、密碼等交給詐騙集團 後詐騙集團再透過LINE和原告聯絡,假裝談戀愛,實際上是為了詐
被告和原告的丈夫往來密切 且被告明知原告的存在,仍和原告的丈夫持續聯絡,並多次發生性行為 因被告的行為破壞原告的婚姻,造成原告心理受到嚴重傷害 原告因而起訴被
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並由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 在租約屆期前一個月,原告便通知被告不再續租 然而,租約屆期後,被告聲稱自己沒有地方可以住,仍繼續住在原告的房屋內
當事人與被告簽訂承攬契約,約定被告要在約定日期前完工 之後,雙方另簽定補充協定,追加工程,同樣約定被告要在約定其日前完工 但被告僅進場施作工程幾日後就未再施工,經原告多次催
抗告人的父母離婚後,協議由父親獨任抗告人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但之後其父親卻未善盡扶養責任,反而是其他親戚資助生活費 抗告人在學期間便要到外打工維持家計,且抗告人的姐姐因患
被告因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受騙款項 後遭警方當場查獲,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犯共同詐欺罪
當事人某日加入交友網站之會員,並匯款會費後 誤信客服人員說法而提供帳戶 因過程中詐騙集團取得當事人之銀行帳號
當事人某日發現淘寶帳號遭盜用後,便立即申請停止帳號交易功能 且告訴人的匯款也沒有進到當事人帳號綁定之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