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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怎麼算?所得遺產與應繼遺產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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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在處理繼承問題時,因為不知道所得遺產和應繼遺產有什麼不同,造成計算遺產範圍的時候,出現許多疑問。究竟兩者的差別為何?被繼承人如果在生前有贈與財產給繼承人時,什麼情況下應該計入遺產範圍?以下將為你說明,處理遺產範圍計算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所得遺產和應繼遺產是什麼?
📘所得遺產,依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目的在規範繼承人「對外」的責任財產範圍。
📕應繼遺產,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目的在計算繼承人「內部」間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所得遺產和應繼遺產的不同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在計算遺產時,可以分成「所得遺產」和「應繼遺產」兩個部分觀察。
1️⃣目的不同
📘所得遺產:為了保障「債權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
📕應繼遺產:目的在保障「繼承人」間的公平,應該將生前特種贈與價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
➡ 被繼承人生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贈與繼承人財產,因這種生前特種贈與,有提前給付應繼分給繼承人的意思,在計算每個繼承人能夠繼承的範圍時,須將受有生前特種贈與的額度扣除,稱為「歸扣」。應注意贈與價額,是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且僅須將價額計入,不用現實返還。
2️⃣範圍不同
因為兩個條文的目的不同,需要計入遺產的範圍也有所不同。
📘所得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如果有贈與財產給繼承人,不論贈與原因為何,都應該計入所得遺產,也就是計入對債權人清償債務責任財產範圍。
📕應繼遺產:繼承人對外的所得遺產範圍,並不影響內部繼承人間應繼遺產的計算,因此,除了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應歸扣外,其他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皆不會計入應繼遺產。
3️⃣時間不同
📘所得遺產:如果不是生前特種贈與,只有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部分,才需要計入所得遺產。
📕應繼遺產:繼承人如果受有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不限時間都應歸扣。

🧩 案例分享
睿勝聯合法律事務所曾處理過與遺產分割有關的案件,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當事人取得,原告認為應歸扣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而贈與當事人的房地,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所律師則主張被繼承人生前購買房地供原告經營公司,應該予以歸扣。最終,法院採認本所律師主張,原告確實有因營業而受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應予以歸扣。且原告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從被繼承人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故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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