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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

借名登記購車惹麻煩?睿勝律師助當事人終止契約、取回代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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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當事人與被告約定,由當事人出名購買車輛,車輛登記於當事人名下,惟實際占有、使用該車輛之人為被告,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為出名登記人,被告為實際使用人。
詎料,被告自取得車輛後即未依約繳納相關費用,甚且陸續產生多筆交通違規罰單、停車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及稅賦等費用,均由當事人代為墊付。當事人多次催請被告處理,均未獲置理,遂委任睿勝團隊提起訴訟。
 

💡律師策略


一、主張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契約性質與委任關係相同
當事人雖為車輛之登記名義人,惟實際出資購買、占有使用及處分該車輛之人均為被告,依民法第529條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具有勞務給付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二、依民法第546條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借名登記契約既與委任契約同視,當事人因處理借名登記事務所支出之貸款、稅賦、罰單、通行費等款項,自屬「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償還。
三、請求被告協同辦理車籍過戶
借名登記契約側重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出名登記人原以自己名義為借名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借名人,被告應協同當事人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登記,將該車輛回復登記為被告名義。
 

🎉案件結果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採認睿勝律師之主張,當事人獲得全部勝訴。
被告應給付當事人代墊之貸款、稅賦及相關費用, 協同當事人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車籍過戶登記予被告,並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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